清 吉林“匠高明、丁卯、光绪三十一年、宽城同顺成”伍拾两银锭一枚拍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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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描述 : 清 吉林“匠高明、丁卯、光绪三十一年、宽城同顺成”伍拾两银锭一枚,重:1915g,大唐评93分
大清顺治九年广西郁林州伍拾两银锭
清朝初期的赋税征缴受明朝的影响,一般是将各府州县征缴上来的各种形态的散碎银两倾铸成符合上缴规格的一定形状、成色、重量的银锭。这种银锭与赋、税、解、贡等课有关,也称课银。此时所铸银锭多承袭明代风格,其左右两边出现双翅,中凹且表面平滑,像马蹄状,故俗称马蹄锭。
大清顺治九年广西郁林州五十两银锭呈马蹄形,属于广西官锭,其上刻铭“郁林州解/顺治九年令起/运银五十两正/匠关崔陈”。时郁林州属梧州府管辖,后郁林州改升为直隶州。在郁林州及所领诸县中,目前发现有郁林州,博白县及兴业县银锭存世。按清制,各省府州县所征赋税(地丁、漕粮、杂赋等)实行存留和起运制度。除本府州县例应坐支的小部分外,其余尽数解缴藩库即布政使司库。布政使司汇总全省钱粮,除去留支部分外,剩余部分听候户部调拨,或解运邻省,或上解京城。各处预留钱粮称“存留”,解出钱粮称“起运”。
广西官锭,是指清代广西布政使司将征缴上来的散碎银两倾铸成符合上缴规格的银锭。顺治十三年(1656)十一月十八日,广西道监察御使伊辟在上奏朝廷的奏折《为榷关应禁事宜折》中写道:“令每日赴厂,听钞关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当即封记完固,送本处府州县收库,积至千两,仍同倾煎成锭,凿分两并委官姓名,复寄该库。候一季已满,照数对査明白,着官汇解本部交纳。”伊辟在奏折中提到的银两需“倾煎成锭,凿錾分两并委官姓名”,实际上就是五十两型的马蹄锭,表明顺治时广西钞关(常关)交部银两需满五十两的大锭。
广西官锭主要有两种形制:一是五十两型的元宝锭,另一种是十两型的车珠锭。元宝锭多为乾隆初年以前倾铸。《清史稿·食货志二》载,雍正八年,“令各省解部地丁,将足色纹银,倾元宝,合部颁砝码,每枚重五十两,勿加滴珠”。按这一文献记载,雍正时各省解部之地丁银两,按例需成五十两的元宝锭,不准上缴滴珠。所谓滴珠,即“官炉熔铸的小圆锭”,重十两左右(【清】《六部成语》)。乾隆初年,仍要求“州县折封后发匠倾熔大锭,方始解司”(乾隆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通政使僧左参议陈恪为请严禁银匠勾连苛估银色事奏折》)。另见,台湾学者戴学文收藏的康熙湖北襄阳县五十两银锭及《元宝图录》收录的河南林县乾隆四年五十两银锭,均属元宝锭类型。由此可以推测,乾隆初年以前,清廷要求各省解司、解部银两需倾熔成五十两型的元宝锭,广西也不例外。
除此枚广西郁林州顺治九年五十两银锭之外,顺治年间的官银还可见一枚江苏江阴县顺治年间五十两马路仪铭文为“江阴县·顺治年□□□·伍拾两·匠王顺发”。
大清顺治九年广西郁林州五十两银锭是目前仅见的一件清朝广西五十两银锭,极为珍罕。其被徐国洪所着《清代广西银锭鉴赏》收录,铭文纪年、纪时、纪地、纪重和委官姓名,是研究清朝初期赋役制度不可多得的珍贵实物资料,可弥补史书记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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